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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了關于《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(以下簡稱“規定”)的說明,針對“規定”提出監管、執法、審核等五項說明。其中包括按照規定如何處理保健食品、藥品、化妝品、醫療器械監管共性與個性的問題;如何進行委托執法的問題;如何授權執法的問題;如何進行案件核審制度的問題。另外,對執法文書的相關問題也進行了說明。
據悉,為適應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需要,進一步規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,建立統一有效的行政執法體系,在原國家食藥監局令第1號《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》的基礎上,國家食藥監局組織起草了“規定”,“規定”于2013年7月開始起草工作,3月14日經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,并于今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。“規定”共八章六十一條,主要對適應機構改革需要,滿足適用性要求、解決執法實踐難題,增加規章可操作性、與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接,對辦案有關環節制度更新等方面進行了修改。